本人在富力城購買了一期的商品房,最近接到收樓通知,于11月底去收樓。在收到的收樓文件上寫的收樓流程中,開發(fā)商要求業(yè)主先簽寫服務協議及預交管理費,然后才去驗樓。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不通過驗房,買受人的知情權無從保障, “先收房、后驗房”的霸王條款,完全剝奪了買房人對所有購房者的知情權。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逗贤ā返谝话?五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
在發(fā)現或者應當發(fā)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不對標的物進行驗收,買受人就無法發(fā)現標的物數量和質量是否符合約定,
也就無法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是拒絕還是接受標的物。如果作出“不論標的物品質如何,不經驗收而其所有權和風險都轉至買受人”的解釋,對買受人是極不公
平的。
請問有關部門,開發(fā)商是不是要讓業(yè)主“先驗房、后收房”;如果開發(fā)商強制要求“先收房、后驗房”的話,應該找哪個相關部門投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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