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 戶口已遷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應由村集體收回, 而不是任由非農村人口利用財力, 權勢來強占當地貧窮農民的土地還能走關系批準建房, 從而矛盾不斷。 為什么還有那么多已遷出農村但利用家里還有兩間瓦房的原因來獲批建房? 拆舊建新非農人口是允許嗎? 國土局批這種宅基地是根據法律還是收錢就能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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